吟唱架起情谊之桥——访两岸联吟发起人、台湾教师孙永忠******
中新社北京1月9日电 题:吟唱架起情谊之桥——访两岸联吟发起人、台湾教师孙永忠
作者 朱贺
“尽管相聚短暂,但学生间建立的情谊比想象中深厚。庆幸他们能在学生时代结识跨越海峡的朋友,这是一种美好。”
近日,台湾辅仁大学中文系教师孙永忠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回忆十余年来两岸大学生通过古典诗词联吟活动缔结的深厚情谊。作为两岸联吟活动发起人,年逾六旬的孙永忠说,诗友们都期待早日恢复面对面交流。
幼时,孙永忠常听父亲吟唱念诗,觉得这种吟哦(放声朗读)的方式有些怪;大学时期,曾在北京求学的诗学老师用“北平腔”吟唱,“有京韵大鼓的感觉”。成为大学教师后,孙永忠发现学生们念诗时少了一种情韵,“当中需要‘细嚼慢咽’的东西不见了”。
“大家习惯用文字书写,却缺少了许多想象力。问起为何‘独坐幽篁里’,而不是坐在别的地方?李白吟出‘床前明月光’时,身处室内还是室外?学生很难给出答案。”孙永忠认为,帮助学生以吟唱方式依照古调或新曲把诗句唱出来,将节奏放慢,留下时间来品味、想象,“穿越”回到那个“当时”,或能更接近诗人的真实情感,感知中华古典诗词的本味。
1994年,孙永忠把吟唱带进课堂,并在辅仁大学的东篱诗社中刮起“旋风”。2006年来大陆参加学术交流,孙永忠发现在台湾高校已蔚然成风的吟唱形式,在大陆仍然鲜见。第二年,孙永忠带领宝岛青年在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进行吟唱展演,收获了出乎意料的反响。当青年们和着鼓乐吟唱诗经《小雅·蓼莪》,台下师生被深深打动。
与海峡对岸的东篱诗社遥相呼应,南山、悠然、采菊等诗社在大陆多地高校成立。北京师范大学的师生形容孙永忠“带了把火来”,孙永忠则认为一切只是水到渠成。
2008年,以“古韵新妍”为名的两岸青年古典诗词联吟活动应运而生,40位大陆师生赴台参加首届活动。活动在两岸高校间轮流举办,至今已至十三届,成为两岸学子一年一度的诗词盛宴。
联吟亦成为架起两岸情谊的桥梁。孙永忠谈道,有大陆学生后来结婚,台湾伙伴专程搭飞机送上祝福;有台生来大陆发展或旅游观光,会专程拜访当地诗友。
学子的生活也被吟唱所影响。孙永忠说,有学生当了教师,一样把吟唱带进课堂;有学生在困惑时唱起苏轼的“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每人心中都能有一两首诗词,在得意或失意之时吟哦两句,排遣一下”,在孙永忠看来,这正是吟唱的意义。
十余年来,孙永忠常为大陆各地诗社授课,并留下录音资料、曲谱及“服务电话”,诗社间也建立起友谊。他期待各家诗社有自己的钻研、尝试和突破,形成风格。
2019年第十三届联吟活动在徐州举行后,实体交流中断,但孙永忠始终与各诗社保持着线上往来。一次为江苏师范大学悠然诗社解惑,燃起了孙永忠再为两岸联吟“添一把火”的愿望;在两岸五家诗社的推动下,“古韵新妍2023冬季联吟展演”近日于大陆平台直播,在青年诗友间掀起新的涟漪。
早已将吟唱视作一生志业,孙永忠对在不久后恢复线下两岸联吟抱有很大期待。他在社交媒体中写下:吟唱是一辈子的美好,每当诗乐悠扬,我们的青春情怀便再一次的涤荡;诗词蕴有的真善美,可长葆生命的清新热忱。(完)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